摘要
目的分析重度先兆子痫孕妇不同发病孕龄对母婴预后的影响。方法选择2007年1月至2013年10月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468例重度先兆子痫孕妇为研究对象,并按照发病孕龄将其分为A组(n=75,孕龄<28孕周,平均为26.01孕周),B组(n=99,孕龄为2831+6孕周,平均为30.62孕周),C组(n=84,孕龄为3233+6孕周,平均为33.05孕周),D组(n=210,孕龄≥34孕周,平均为37.70孕周)。本研究遵循的程序符合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得到该委员会批准,分组征得受试对象本人的知情同意,并与之签署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比较4组孕妇的临床特点、并发症发生情况和围生儿结局。结果 4组不同发病孕龄的重度先兆子痫孕妇发病时年龄、收缩压、舒张压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F=0.936 4,0.129 7,0.722 8;P=0.422 9,0.942 4,0.538 8),而发病孕龄、分娩孕龄及保守治疗时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F=396.356 6,238.161 1,207.104 6;P=0.000)。4组各并发症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χ2=7.312 0,1.347 3,0.465 5,2.486 3,2.576 6,2.077 1,4.387 4,2.261 0,20.657 0;P>0.05)。A组和B组围生儿死亡率、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NRDS)发生率显著高于C组和D组,前二者分别和后二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C组和D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重度先兆子痫孕妇发病孕龄与其保守治疗时间及并发症发生率无明显关系,而与围生儿结局有较密切关系,可以选择孕龄为32孕周作为判断早发型重度先兆子痫(EOSP)的临界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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