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宪法、法律规定的人大议案处理办法人大议案是指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机构、法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议案一般有机关议案、代表议案之分。机关议案,比如在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在地方人大,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议案,比如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地方人大,县级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乡级5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