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与警察裁量权行使

作者:刘晓琴; 徐文星
来源:中国青年研究, 2009, (07): 72-74+71.
DOI:10.19633/j.cnki.11-2579/d.2009.07.015

摘要

警察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行使裁量权,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部分未成年犯罪者进行训诫,同时作出不立案决定。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表现,是针对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对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有积极意义。当然,在肯定这种裁量权的同时,需要制订相关的规则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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