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原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上是资不抵债,这就意味着其产权结构中不存在资本金,现有资本理论并不能解释这个结构。在改革的方向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在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支农中择其一;在改革的路径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引入民营资本分割金融资源应是选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