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里程碑,该法典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框架设计。民法典的立法短板在于其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一种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利,个人信息权利基础的缺位导致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限化、碎片化、分散化。个人信息权应当包括个人信息人格权和个人信息财产权,前者包括自决权和禁止权,后者包括管理权、许可权和收益权。民法典应在人格权编增设专章规定个人信息权,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规则协同,建立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