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对质程序仅以法官职权为权源,随着对质权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对质权成为对质程序另一权源。对质程序拓展对质权的适用范围,对质权则自然延伸到对质程序领域并产生碰撞。对质程序中对质权具备庭审质证程序对质权不具有的多向性、场景性、多阶段性,同时与官方职权启动的对质程序存在权源、目的和覆盖范围等冲突,并融合成含有对质权理论的对质程序新样态。对质程序融合对质权理论后可在设置被追诉人启动对质程序、扩展审前对质程序及禁止不出庭证人在被追诉人不在场时参加对质程序等方面改进现有对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