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破产法律制度处置“僵尸企业”是优化资源配置和释放产能的核心方法。目前,对“僵尸企业”一般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识别,无法与破产制度进行有效衔接,重构破产法视域下的识别标准是处置“僵尸企业”的首要任务。本文以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视角,立足国家适度干预的立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原则,在结合判断企业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对“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进行了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