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规范伦理学中的行为功利论,一种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功利原则的要求,即能否最大化提升社会效益。然而,行为功利论会在一些情形下允许侵犯基本权利以提升短期效益的行为,与现代社会生活中广泛展开的权利保障实践冲突。相比之下,规则功利论则主张功利原则的评价对象是规则。我们应首先依据原则制定规则,再依据规则判定具体行为的对错。如此一来,功利主义就能在理论上容纳法律保障权利的制度实践。因此,有论者认为规则论优于行为论。尽管如此,由于规则指引的模糊性,要使其能够真正适用,往往需要穷尽列举各种具体状况和排除条件。如此一来,规则论在逻辑上就会塌缩为行为论。要破解这一难题,可从法律意识的角度切入。法律意识的对象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不是规则的简单罗列,而是以一种内在逻辑结构组织起来的系统。人们在对具体个案做依法应当如何行事的判断时,不是将相关规则机械地适用于个案,而是对规则作体系性解释。法律意识如此,道德意识亦同。塌缩难题正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才错误地描述了人如何在与规则的主客体互动中产生应当如何行事的判断。一旦澄清了规则意识的心理机制,塌缩难题便不攻自破。规则论就可以代表功利主义伦理学,回应基本权利保障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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