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6条填补了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缺,面对混乱无序的司法实践,有必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探析本条的适用路径。损害人格权的要件宜扩张至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形。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性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兼顾《民法典》体系自洽的需要,应将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框架。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旧实体法说的理论框架下,不宜坚持“择一行使,择一消灭”的司法模式,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衔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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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