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法院尝试适用“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是“双碳”目标在司法领域的落实,是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更是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的救济。“认购碳汇”方式在司法中发挥优势的同时,也面临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法律缺位引发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争议,认购标准不统一,资金使用缺乏监督等困境。为此,应当厘清“认购碳汇”是一种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认购碳汇”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规范适用标准和程序,强化碳汇资金的保障和监督,以推动“认购碳汇”的正确有序适用,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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