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单个企业分别破产模式已日益无法满足现实司法实践需求和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本质上是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领域的拓展适用,这一规则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原则。实质合并原则适用主要依赖的两个判断标准,即关联企业高度混同和实质合并后的利益损害衡量。前者主要考虑人格混同程度、资产分离难度、成本费用计量等因素;后者则是主要依赖债权人间的协商博弈。从实质合并破产具体适用来看,合并破产的财产具体分配到每个债权人时,并不一定会对每个债权人均有利,在具体适用时法院需要组织各方债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和利益平衡,以确定最终实施的合并破产方案,避免过度职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关联破产下全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