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相对具体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也就是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以刑法之法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形式上,应当正确理解公安机关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不能够将骗取贷款超过100万元时的所有情形一律认定为本罪;在实质上,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应当作出限缩解释,对"重大损失"的认定也不可漫无边际。另外,认为构成本罪不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