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家庭教育法内容体系的科学设定和表达。基于家庭教育各类责任主体现实履行问题,家庭教育法需要根据各类责任主体自身情况合理划分职责范围。家庭方面尽到抚养和教育职能,政府方面发挥领导组织、监督管理和经费保障作用,学校方面提供专门指导,社会力量方面做好文化引导、宣传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