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的"生态文明入宪"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我国的环境宪法,为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宪法依据。在相关条款中,新增的第89条第6项是国家机构条款,在宪法上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权力分工的"框架秩序",为形成符合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国家权力分工体系奠定了基础。针对该条款,现有研究忽视了不同国家权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不能对当前中国环境法治中的实践现象提出有效的解释。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对环境宪法国家机构条款进行教义学分析可知,该条款属于特别宪法委托条款;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位于"相对功能适当"的地位;宪法第89条第6项对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职权之规定,是在事实层面对行政机关所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确认,但并没有在规范层面形成绝对化的"行政机关优先"宪法价值秩序。实现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司法权、立法权、监督权)的有效协调与互动,是落实该国家机构条款的核心内涵与基本路径,同时也构成了当前中国环境法治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