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文化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首次用"明示担保制度"来规范艺术品拍卖市场;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中也有条款运用明示担保来确定合同标的的品质。然而,我国在艺术品拍卖领域中有关明示担保制度研究还基本处于空白。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为基础,结合美国各州的判例与其他成文法,对我国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承担明示担保责任的情况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剖析了不同类型下拍卖人承担明示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法律体系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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