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实习、寒暑假务工期间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是否是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有必要予以梳理和明确:在不同情形下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