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催生出了一项新事物——网络游戏虚拟物。从表面上来看,网络游戏虚拟物与现实世界中的物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的法律概念却是有区别的。因为网络游戏虚拟物具有虚拟性且发行主体为私主体,与传统上的物与财产有所不同,对现有的民法体系、刑法体系形成了巨大冲击,仅使用当前的法律法规无法对网络游戏虚拟物衍生而出的问题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信息时代的刑法应当与时俱进,刑法体系需要反思与重构,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不仅要在理论上重新定义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定义,更需要给予新时代的产物在司法保护层面上的依据。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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