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当前我国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两个罪名,在某些极端个案的带动下,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是否过轻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对两罪的行为性质和法益侵害程度,不能简单地以法定刑轻重对比加以说明,而应立基于刑法教义学,既要在立法史的维度上把握两罪刑罚轻重的由来,又需围绕刑法对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加重构成事由进行全面比较,特别是在关涉犯罪场合中还应结合包容犯、转化犯、竞合犯、并合犯的法理,进而为现行法中两罪的刑罚轻重提供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