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书鉴定的结果,与所提供的检验材料密切相关。在文书司法鉴定案件的委托程序阶段,对所提供用于检验的相关材料尤其是检材的提交、质证、确认等环节中,应该对检材进行唯一性标识,明确对检验材料质证的目的仅限于确定检验材料的来源,另外,对临时变更鉴定委托事项的程序问题也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等。

  • 单位
    贵州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