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之刑事处理中,将作为犯罪对象之"儿童"缩小解释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能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之立法目的有一些违和。针对当前司法实务中猥亵儿童罪就"儿童"认定方面存在之现实困境,本文在梳理相关国际条约及域外实证研究等基础之上,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对"儿童"界定之国际接轨、"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之落地、"双向保护"原则之践行等多维度予以论证猥亵儿童罪中"儿童"宜界定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猥亵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从重处罚;继而主张"儿童"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之界定或可适用于整个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