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暴露了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由此进一步深入,可见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权源不一、权行不当的"两不困境"。主体一元化可使之从不一走向统一;解释正当化可使之从不当走向正当;重视监督制可使之从少监督走向有规制。如此,司法解释方能增强法律适用性,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

  • 单位
    江苏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