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作用,给被害人的法益带来危险,被害人在对危险有清晰认识的情况下,仍自愿决定置身于危险之中。在定义危险接受时,不应将其分类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以及"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所接受的是危险本身,而不只是危险行为。危险接受并不只存在于过失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危险接受得以成立的核心是被害人"自愿性"得到承认"。自愿"要求被害人必须同时具有事实上的行为自由以及选择自由。当被害人具有正常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时,应推定其属于"自愿",除非有相应反证。被害人无需对危险存在持"希望"的态度。危险接受是否为行为人所认识,被害人作出的选择是否符合一般人理性,均不影响危险接受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