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情境下的集体谈判在出现罢工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具有化解与预防罢工功能的工具性博弈机制。本文通过对比D区与G省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集体谈判结构变化实际上受到了工人罢工与地方政府政治空间开放双重因素的推动,但同时又受到地方政府管控与工人经济性诉求双重因素的局限。因此,其效果既实现工人工资的增长,也同时将罢工工人自发形成的集体力量嵌入并约束在制度化的轨道上。而工会作为中间的调节组织推动了这种约束的形成。本文认为,谈判结构变化背后的权力关系变化暗示出在地方政府与工会对集体谈判间接或直接的介入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很难发展成为劳资自主形式的集体谈判。然而,工会作为调节组织其有效性将决定这类集体谈判机制再生产出工人的"同意"抑或"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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