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得益于互联网平台深度应用的共享经济正迅猛而来,“企业+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打破了传统的雇佣形式。单纯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来评判新型用工难以自圆其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如何既避免劳动关系认定的僵化,又免于劳动关系认定陷入泛化的窠臼,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基于交易形态的物我转变,司法暂无可供共同遵循的逻辑路径,为了应对此种“窘境”,本文提供一种思路,即必要时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设立诸如“准从属性劳动”“类似劳动者”等中间主体,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提供体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