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活为旨归,以幸福为目的,在这三重意义上构成了法律与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关联。法律在规定生活方式和生活需要之外,通过设置权利来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利构成了法律保障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在需要和实践的双重维度上与美好生活相契合。权利的行使是美好生活由抽象可能转化成为具体现实的关键环节,在权利的自我实现中,为了解决权利的实现能力不足、权利的个人主义弊病和权利的工具主义问题,必须反对国家中立主义,强调美好生活实践中的国家介入。在宏观层面,要做到"三个坚持",为公民实现其美好生活创造条件;在微观层面,政府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方式,在尊重个人自主性的前提下介入公民的生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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