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繁荣释放了平台企业内生的扩张属性,互联网平台通过纵向一体化打造生态系统,并利用杠杆优势,大肆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实行“自我优待”“降维打击”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但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兴特征使得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无法将自我优待行为完全纳入规制框架。面对紧迫的现实,传统分析范式的改良和“守门人”制度的引入两种方案为回应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能,而“守门人”制度因更具优势而更能够为我国平台反垄断实践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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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