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其在受案范围、代表人选定方式、诉讼实施权授予方式、代表人的权限、主要救济类型、判决拘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可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构造与法理,汲取其中有益经验,在维持代表人诉讼目前地位的前提下,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更好地解决俞趋新型化、复杂化的群体纠纷。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