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时期,在匮乏的民事法源无法满足公民基本权利纠纷案件审判需要,立法关涉法院在民事裁判中适用宪法相关规定缺位、模糊的情况下,大理院乃至地方审判厅开创性地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信教自由”“人民一律平等”等基本权利规范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中,捍卫了这一根本大法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更新了社会思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