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针对制度缺陷和不足,建议建构环境公共利益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具体规定,以弥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不足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