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雇主是劳动法上的专门术语,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称谓有所不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称之为雇主,而我国劳动法上没有雇主一词,与之相对应的是用人单位的概念,这主要与我国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体系结构有关。雇主概念的不同主要是因为各国(地区)劳动法调整范围、划分标准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我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与民法中雇主之间存在适用范围的交叉。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首先,个人雇主不应当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次,明确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外延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