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上海瀛翊案中的监管路径转换缘于“零容忍”的政策背景、既有行为监管效果不佳和民事诉讼救济不显的实践需求,反映了“命令—控制”的威慑监管策略。此次路径转换中对行为性质的突破认定已然违背了信息披露和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则意旨和价值导向,彰显了基于威慑策略的监管模式所具有的执法随机性、过度惩罚倾向和对立关系预设等内在局限。回应性监管理论摆脱了“以惩戒强威慑”的单一思路,致力于构建合作关系,能够提升监管效能,可作为中国证券监管改革的依托。但在其本土化过程中需妥当处理其与中国证券监管本土资源的扞格,避免导向监管俘获与实质的监管放松。发挥回应性监管的正向作用,提高中国证券监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需立足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推动自律监管者的主体意识与能力塑造,优化合作型行政监管工具,保障证券执法威慑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