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原法"篇中,提出了一种极具体系性的法理论,可以被归结为三个重要命题。命题一是"天下之治乱系于法之存亡",在儒家经典的"天下治乱"问题和"法"之间建立了根本性关联,构成了儒家思想的一个重大内在转向。命题二是关于"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的对比,涉及后世法理学经典的"法性质"问题。命题三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逆转了儒家的传统观点,不是"治法"依赖于"治人",而是"治人"依赖于"治法"。这三个命题的结合,不仅重述了一种儒家法律理论,更走向了一种儒家版本的法治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突破意义。黄宗羲的法理论建立在儒家的思想底座上,基于"天下利害"这一儒家"致善主义"的目标,深刻论述了"德治"因素的重要作用及其不充分性。要真正实现儒家政治理想,就必然要依靠"法治"。这充分表明,无论是对于传统儒家还是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法治都是实现各自政治理念之不可缺少的内在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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