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及行使范围

作者:张长青; 房昀玮
来源: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2(04): 145-152.
DOI:10.16797/j.cnki.11-5224/c.20231108.009

摘要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民法典》规范体系和比较立法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应采用全部补充+部分追偿模式,即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资力赔偿时,在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就超出其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而且安保义务人就清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清偿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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