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性质上应为形成权,主体应该为承租人包括次承租人,权利客体为住房租赁与商业租赁。构成要件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包括承租人与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已生效没有无效事由、出租人与第三人缔结房屋租赁合同、满足同等条件、承租人并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等。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规则主要是出租人通知义务、承租人的回复时间、优先承租权行使的阻却事由等。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