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党政合署(并)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组织形态。党政合署(并)后,其组织形态由于"行政职权"仍然存在,决定了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的必要性。将行政法融入这种组织形态与组织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抵牾。这需要我们对行政主体的认知从组织法意义转变为作用法意义,在此基础上以职权的行政性为抓手,从行政程序和司法技术两个方面寻求党政合署(并)的行政法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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