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要件事实未明,不能做出事实已明的认定并由此导致相关法律适用错误。对一般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在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方面的不做区分,致使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了错误评价。基于诉讼标的理论之"实体请求权说"能够有效界定法院的审判对象,继而得出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未超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却超出了上诉请求作出判决,其认定一审判决错误需要直接改判,但却面临违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危险,遂援引"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例外情形来消解该危险,并采取"后果主义论证"的方式。然而,"后果主义论证"的普遍适用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