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B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B局)向王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李某认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未征求自己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损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请求A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A厅)依法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厅经审查后向李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李某与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驳回李某的申请。李某认为其向A厅提交的申请,不是行政复议申请,A厅向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