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专业名词,最早见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第三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首次出现了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此后,200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00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1]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与TRIPS协定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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