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为此,本文以私法视角从主体资格要件、意定监护合同的形式要件、意定监护人监护权限、意定监护合同的终止事由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委托监护合同,以公权保障视角从UPA、UHCDA、LPA、日本《关于任意后见契约的法律》等方面分析了意定监护制度,最后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先进经验,从细化委托监护合同和构建意定监护监督体系两方面提出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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