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委政法委职责法定化是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政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党委政法委制度脱胎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设立的政治法律委员会,此时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属于“行政领导”体制。随着各级党委开始建立政法工作部,政治法律委员会从“行政领导”体制转变为“党委领导”体制。党委政法委职责法定化经历政法党组(小组、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合署办公、政法委员会分化与重组等历史阶段,同时也相应完成从“小政法委”向“大政法委”体制的转变与整合。党委政法委职责法定化主要体现在功能定位、基本遵循、法律渊源、操作规程等方面,从而使党委政法委职责法定化具有明确的重点指向、核心原则、立法形式和基本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