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中国,没有股票发行的专门法,股票发行只能依据公司法。1904年《公司律》颁行,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始有法律依据,但因其照抄照搬欧美法律,许多条款不符中国商情,不为中国商界所认可。直至1914年《公司条例》颁行,才基本实现了引自国外的法律与中国公司发展实际的有机结合,外生的近代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迈出了本土化的重要一步,1929年《公司法》的颁行则是这一本土化进程的深化。近代中国股票发行制度演进的历史表明,先进并不必然适合,在实践中,本土化是外生制度变迁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阶段,外生制度只有与本土社会经济有机融合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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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