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管资本套利现象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在《巴塞尔协议》文件中确立了系统的监管体系以延伸化规范对象,统筹明确风险暴露类型,整体搭建证券化监管框架,明晰基础资产风险转移的认可标准。近年来,基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再次从6个方面着手致力于监管体系的修订。我国证券化监管立法与《巴塞尔协议》监管体系的晚近变革契合度较高,但在加强证券化系统性风险监管,重视资产证券化创新风险,发挥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可进一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