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对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理论和实务角度,通过对因果关系认定、罪刑法定解释、共犯理论适用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应提高共犯理论的精确度、完善共犯理论兼具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势在必行;设立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紧扣法律的精髓,依据社会生活实践的变化,制定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