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能有效威慑抗拒防疫措施的行为,但也有扩大解释本罪的弊端。故在适用本罪时,司法介入应标准化、精细化,以准确界定"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等构成要素,正确区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罪名;还应反思疫情背景下"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坚持贯彻"宽严相济",以从定罪、量刑两方面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