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问题是劳动法中的核心问题。我国采用列举式的正当解雇事由模式难以概括所有解雇事由,缺乏反歧视条款,僵化不易变通,而且对不同规模企业一视同仁,条文定义笼统,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司法适用,不利于劳资关系平衡。应该明确正当解雇事由的基本原则,对不同企业设立双重规范,参考本土经验,对条文的司法适用加以明确,构建体系化的正当解雇事由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