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民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问题不是个法学问题而是个经济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确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如果一个物品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时对购房者来说其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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