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想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和矫治的初衷,不仅需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更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尽量保持客观和中立,克制心理偏差,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负担。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分为中心、外围、外部三个场域,不同场域的社会工作者对案件和诉讼的接触程度应该受到严格限制,以尽量减少刑事追诉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