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围绕内幕信息的公开标准产生了诸多争议,这是由于证券法律在这一问题上规定的模糊性和前后矛盾所造成的。我国应确立内幕信息"形式公开结合实质公开"的公开标准,要求内幕信息通过指定渠道披露,并经过24小时的等待期被投资者广泛吸收理解之后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