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多年来,公证体制改革由于始终未能有效解决三大问题,即公证服务因国家单方供给而造成的垄断困境,公证组织难以真正获得自主管理权,公证员的工资待遇与其劳动、责任风险不相匹配,而使得公证事业发展缓慢。唯有继续沿着公证权社会化的方向前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但改革者却因难以明确公证权究竟适宜交由何种法律性质的公证组织行使而踟蹰不前。结合比较法考察和中国探索经验,未来公证体制改革应通过根据公证服务特性明确影响公证组织法律性质的相关因素,如公证组织可否为营利组织及其与设立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关系等,进而为实践划定合理边界的方式来实现公证权社会化。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的公证机构本位和设立资金只出于公证员的原则下,可以参照社会企业允许公证组织适度营利以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参与公证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