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共法律服务相较于其他类型政府公共服务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执业律师全过程参与,而这种参与往往是以政府出资为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律师作为承接主体替代完成服务,有利于打破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单一化的局面。在政府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现状下,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能使丰富的社会资源向公共法律服务转移,化解“更多的政府服务和更小的政府规模”之间的矛盾(1),弥补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和不均衡的缺陷,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